知识点: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考情分析】掌握性熟悉。
一、税款征收: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一)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1)定义:指针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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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定征收:
(1)定义:指针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确定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
(1)定义: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
(1)定义:指税务机关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缴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于经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二、税务检查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存款账户检查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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