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财政局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为提高我市会计队伍综合素质,适应会计改革发展需要,根据《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黑财会〔2022〕1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就我市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时间
自2022年7月1日开始至2022年11月30日结束。
三、培训方式
会计人员实行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参训人员可有针对性选学课程。
四、继续教育内容
因国家、省继续教育指南暂未出台,我市财政部门围绕会计改革重点,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情况,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业、岗位特点和实际需求,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确定继续教育内容,按需施教。
五、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办法》规定的形式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也可补充学习以往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六、继续教育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及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会〔2019〕11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方可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不可变更所属地、专业技术资格等信息,以免无法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七、有关要求
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相关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继续教育。
绥芬河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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